列印時間:111/07/04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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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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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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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111.06.22 修正之第 2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