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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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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改聘(派)作業。新設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於申請設立許可前辦理遴聘(派)作業。
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出缺,或因本職異動應隨之改聘(派)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改聘(派)作業。但事實發生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作業期程,於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業務特殊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