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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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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第 9 條
眷舍管理機關因前條規定情形提起訴訟時,其必要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
、執行費用,得於該項眷舍房地收回標售時,併列標售底價予以收回歸墊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