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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有關眷舍房地之處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人事行政局
) 為主管機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 為執行機
關。其中眷舍房地之出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以下簡稱國有財產局)
為主管機關,依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