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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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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眷舍房地處理收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由住宅貸款基金墊款或價購之眷舍房地,其處理所得,由國有財產
局扣除作業費用後,悉數撥交該基金循還運用。
二、未經由住宅貸款基金墊款或價購之眷舍房地處理收入,由國有財產局
解繳國庫,循預算程序撥充住宅貸款基金。其處理所需直接費用,由
國有財產局檢據向住福會結報,在住宅貸款基金項下核實列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