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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 7 條
土石流災害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依據土石流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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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