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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 5 條
水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
因降雨致河川水位暴漲、橋梁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
危險,有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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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