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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職期屆滿調任人員,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綜合考評後
,予以調任。
前項考評標準,由各部、會處、局、省 (市) 政府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訂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