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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機關主管人員之職期定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
於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
前項人員必要時,得隨時調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