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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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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員工申請配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新到職員工,應填具員工及其親屬調查卡(卡式附後)二份,連同本人及其親屬身份證,戶口名簿,送經服務機關(學校)主辦人事人員逐一核對無訛後,依序分別加蓋印章,一份本機關存查,一份轉送主辦配給單位核辦。
二、居住逐戶分送地區員工應加填員工住址登記卡(卡式附後)一份隨同
前款調查卡送主辦配給單位彙辦,其請領實物人數應與調查卡同。
三、員工因增減受配人數變更住址申請辦理異動者,均應按照以上一、二兩款規定辦理。
四、員工依照規定申報升口(小口升中口或中口升大口)應於每年請領一月份實物時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