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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銓敘部所屬人事主管任期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人事主管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依左列規定辦理登記。
一、中央及地方人事主管機構人事主管由本部直接辦理。
二、中央及地方人事附屬人事主管由本部真接辦理,各該上級人事主管機
構得填表建議本部辦理。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表式如附件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