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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銓敘部所屬人事主管任期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人事主管之任期定為二年得連任一次必要時並得酌予延長。
前項人事主管如因業務或環境上之需的隨時遷調不受任期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