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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人事管理人員會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
三、地方機關人事會報:分左列兩種:
甲、省 (市) 人事會報:每年舉行一次。
乙、縣 (市) 人事會報:每六個月舉行一次。
前項人事會報,由各該地方最高機構主持,出席人員由主持機構指定
之,前得邀請所在地方有關機關人事人員參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