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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銓敘機關及各人事機構應依本辦法訂定內部處理程序及期限切實執行,其
收發文日期並應確實紀錄,以明責任而備查考,如有不能按期完成者,應
敘明理由,簽請主管酌予延長期限。
銓敘部處理案件程序及期限如附表 (五) ,各人事機構及臺省銓審會人事
案件內部處理程序及期限,應報請銓敘部或上級機關人事機構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