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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國立學校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撫卹金之辦理程序,依左列之規定。
一、退休或撫卹案經教育部核定後,於呈請行政院撥款同時將副本抄送本
部,並將退休或撫卹金證書及領據寄送服務機關轉發本人。
二、行政院核定撥款後,除令復教育部外逕函本部,並分行審計部。
三、退休人員或聲請撫卹之遺族填妥領據,覓保蓋章後,送由服務機關逕
寄本部。
四、本部依行政院撥款通知及服務機關寄送之領據核對後簽付支票,送回
服務機關轉發,並將副本抄送教育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