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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
三、地方人事人員之職稱區分如左:
1 主管人員:人事處處長、人事室主任、人事管理員屬之。
2 佐理人員: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課長
、股長,科 (課) 長、組員、助理員、佐理員及其他非主管人員屬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