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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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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薦任職以上人事人員出缺,除依規定本部直接辦理者外,得由主管
機構就優秀人員存記冊內或合於陞職條件人員中遴報本部選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