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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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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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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現職人事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最近一年未受任何處分,得檢齊
有關證件,薦任職以上人員層報本部,委任職以下人員報由主管機
構審核合格後,予以存記遇缺優先陞職,但以一次為限。
1 最近三年曾以最優人員特保有案者。
2 對加強人事制度提積極性建議,經本部審核採行有案者。
3 依考試法規舉行之人事行政考試及格人員,現任較法定資格為低
之職務二年以上,最近二年考績 (成) 有一年列一等者。
4 對人事業務提供且體改進意見,經人事主管機構採納實施,確有
實績可稽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