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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送審案應由原送審機關人事機構先審核其證件,並應切實加具意見。
前項送審案之證件,銓敘機關認為有疑義時,應向有關機關行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