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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左列事項,由各機關依送審程序送請銓敘部查核登記之:
一、勳章、獎章、模範公務人員。
二、記大功、記大過。
三、懲戒處分。
四、聘用、解聘。
五、更改姓名、冠姓或撤銷冠姓。
六、更正身分證統一編號。
七、更正出生年月日。
八、留職停薪、復職復薪、資遣。
九、其他異動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其他法令者,應先依各該其他法令辦理確定後,再送請登
記。
辦理第一項第五、六、七款時,應檢附經戶政機關更正後之戶籍謄本正本
一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