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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左列事項,由各機關依送審程序送請銓敘部核定後登記之:
一、任用審查案。
二、試用、試署期滿改為實授成績審查案。
三、考績、考成審查案。
四、調職動態案。
五、級俸變更案。
六、停職、復職及卸職案。
七、簡任存記案。
退休或死亡登記,於銓敘部核定退休案或撫卹案時辦理之;其另有規定者
,於服務機關報送動態案時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