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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公務人員遺族對於撫卹案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
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
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