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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公務人員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撫卹金: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公務人員遺族於領受年撫卹金期間,如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死亡、拋
棄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年撫卹金領受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