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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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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二款所稱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指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即先行辦理自願退休者,應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前項人員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之前,公務人員之月退休金已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調整時,其開始領取之全額月退休金,應照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已實施之調整方案計算。
第一項人員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退休並擇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前,其公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及利率,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兼領展期月退休金者,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及利率,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