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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修正公布之第 67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第 80 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其執行日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後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者,自判決書送達該主管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二、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前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但尚未執行者,自懲戒處分判決執行之日起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