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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下列各款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一、本公司成立後進用之人員。
二、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而在本條例施行日起五年內,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選擇改任之人員。
三、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而由本公司視業務需要於聘期屆滿前或屆滿時,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改任之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