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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從業人員在職期間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亡者,除給與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外,並一次給與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不另給卹。
依前項規定發給之喪葬費及死亡補償,勞保死亡給付,不予扺充。但另由公司負擔全數保險費之其他保險給付,概予抵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