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2: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與考試院秘書長及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