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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條例自修正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六個月後失其效力。
本條例施行期限,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一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