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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1 條
各機關於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之退休或資遣案時,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開考績委員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確實檢討其行政責任並詳慎
審酌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以及應
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二、經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後,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於彙
轉銓敘部之函內,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
各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召開考績委員會進行行政責任檢討之程序;機關未設
有考績委員會者,應送由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覈實辦理。但另有懲處規定
者,從其規定之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