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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失能種類如下:
一、眼。
二、耳。
三、口。
四、胸腹部臟器。
五、精神。
六、神經。
七、肢體或關節。
八、頭或臉部。
九、皮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