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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辦法施行後,在職死亡公教人員之眷屬參加本保險,應於該公教人員死
亡後六個月內辦理要保手續,並以其要保表件送達要保機關之當月一日承
保生效,逾期不予受理。保險俸 (薪) 給以各該公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俸
級為準,嗣後並依同等級現職公教人員保險俸 (薪) 給調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