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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合於參加本保險之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於取得加保資格後六個月內填
具要保申請書,連同證明文件及保險費,送由要保機關核轉承保機關辦理
要保手續,自要保表件送達要保機關之當月一日承保生效,逾期不予受理
。但於月中取得加保資格人員,如於當月至要保機關辦理要保手續,應自
生效日起保並繳納保險費。
前項眷屬得隨同本人一併參加本保險。退休公教人員因故退出本保險時,
其眷屬應一併辦理退保。但退休公教人員因死亡退保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