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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時,由承保機關所辦保險
醫療機構或特約醫療機構醫療,除本保險規定之掛號費全額、住院伙食費
三十日以內之半數及超過三十日之全數暨門診藥品費百分之十至十五,由
被保險人負擔外,其餘醫療費用概由承保機關負擔。
前項負擔門診藥品費比率,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依保險財務收支實際餘絀
狀況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