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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五十,政府補助百分
之五十 (私立學校部分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除起保月份
隨同要保手續一併繳付外,被保險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自付部分保險
費繳付要保機關,由要保機關於收費後給與收據,並於十日內連同政府補
助部分轉繳承保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