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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可享受免費或減費醫療之具有現役軍
人眷屬身分或退伍軍人及其眷屬身分者,係指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
例」及退伍軍人其及其眷屬醫療優待規定之人員及其眷屬而言。
前項人員自願參加本保險後,除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退保者外,不得中途退
保;如不願參加本保險者,應檢送有關證明文件,經要保機關查核屬實後
,可免參加,嗣後除喪失前項所定身分者外,不得申請參加本保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