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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被保險人本人生育,因異常分娩及生育引起之其他病症,經診斷必須延長住院期限者,應改按傷病醫療之規定辦理,被保險人配偶異常分娩,經酌情延長其免費住院期間者,至多以延長五日為限,並應由主治醫師簽附診斷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