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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醫師得按左列病情及診斷使用抗生素:
一、炎症或高熱,且白血球在九千以上者。
二、大手術者。
三、結核病、傷寒、斑疹傷寒及細菌性痢疾,經診斷確實者。
四、生殖泌尿系統之感染者。
五、深部器官或組織有細菌感染或敗血病者。
六、經十天內之細菌敏感試驗報告確有需要者。
七、全身有特殊反應而需要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