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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洗牙、整容整形,及參加保險前已成殘廢或機能障礙之功能恢復,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性之手術,如蘭尾割除、包皮割除、輸卵管或輸精管結紮等,所需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