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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免費輸血,以大手術及外傷等嚴重之組織損傷或失血而危及生命時為限,其所需之血漿或全血,須於本保險醫療機構無可供應或不足供應時,始可向外購用。但本保險醫療機構必須出具證明書,註明供血人姓名 國民身份證字號、詳細住址、血型,及供血數量等,並由被保險人或其關係人及供血人簽章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