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02: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被保險人患癩病或精神病,非經本保險醫療機構診斷必須住院時,應一律按門診醫療。
癩病或精神病經診斷必須隔離住院醫療者,應至承保機關委託之特設專科醫療機構醫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