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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被保險人或配偶難產或被保險人突發傷病,不克前往本保險特約醫療機構就醫,必須在附近醫院急救者,事後檢附醫院收據、各項費用明細表及診斷證明書,報送承保機關,按當地省市立醫院公保收費標準核退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