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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之權責,規定如左:
一、安全室主任、副主任,由國家安全局或其授權之單位考核。
二、安全組組長、副組長、安全管理員,由安全室主任考核。
三、安全室、安全組之職員,由其直屬主管考核。
四、佐理人員由安全管理員考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