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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或撤除其保防職務:
一、對保防工作執行不力,屢戒不悛者。
二、言行不檢,生活腐化者。
三、本機關發生洩漏國家機密重大案件,未能適切處理,因而影響國家安全,或損及國家利益者。
四、本機關發生敵諜或叛徒活動,事前無情報呈報者。
五、故意隱匿有關保防工作事件,不予呈報者。
六、玩忽命令,未能信守工作機密者。
七、犯有其他必須記大過或撤除保防職務之事故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