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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事業人員之考成,由各事業機構考成委員會執行初核,並經機構首長覆核
後函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其中任用案須送銓敘部者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但主管僅有一級不能組織考成委員會,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該
機構主管逕行考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