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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第 5 條
考績委員會開會初核或復議年終(另予)考績時,應將考績清冊、考績表
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互相審閱、核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考績表,由
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本機關首長覆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