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4 07: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任期屆滿,請領退職酬勞金,如其任公職合計滿二十五年以上或滿六十歲任公職滿五年以上者,得比照一般退休公務人員辦理優惠儲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