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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人事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應密切配合,認真負責嚴密審查,不得貽誤,違者依法懲處。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未依照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支給俸給者,應不予核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