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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俸級)案件,經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每半年以電子檔案傳輸或採網路查詢以提供各該管審計機關查考。但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按月辦理之。
公務人員之考績案件,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各機關應將考績清冊,附入該機關給與清冊函送各該管審計機關查考。經銓敘部不予銓敘審定者,由銓敘部列冊或以電子檔案傳輸副知各該管審計機關查考。
審計機關為應審核需要,得洽銓敘部提供各機關銓敘審定電子資料檔。
前三項所稱審計機關,在中央為審計部,在地方為審計處(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