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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分數未滿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著作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